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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许可证QS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流程
 
(一) 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发证和省级发证的产品,除了浦东新区、奉贤区域内的企业向所在区局提出申请外,均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2、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二)企业实地核查 
  1、根据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组织审查。
  2、由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部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4、被核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监局应委派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
  6、审查组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7、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8、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发证的,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在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4、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省级发证的,由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审定和发证
 [国家质检总局发证]
  1、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上海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由审查部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2、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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