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的定义
是指国家(地方)保密委员会为确定申请承担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是否持续满足《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客观的检查、资格评价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二)、管理机构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负责审查、审批一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查、审批本地区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
三)、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申请单位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这是企事业单位申请保密资格的前提条件。特殊情况下,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须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委审批。
B、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目前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格审查范围是指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研制项目或生产的产品涉及国家秘密。项目或产品仅背景、用途、数量涉密的,暂时未列入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范围。
C、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实际控制人、董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密人员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且与境外及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D、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申请单位要具备相对固定的科研生产场所和条件,并符合安全保密要求。其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应当具有产权证明或3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
E、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F、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申请单位自申请之日以前12个月内,未发生经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泄露国家秘密事件。
G、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另外,属于上市公司的单位,其承担涉密任务的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高等院校申请保密资格应当结合科研项目管理建立保密管理体制,具备相对集中的涉密科研场所,与开放区域隔离。非公有制企业目前仅限定于申请二级、三级保密资格。
四)、服务内容:
a.为甲方涉密人员提供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咨询;
b.指导甲方成立保密组织机构,明确保密岗位职责、权限;
c.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保密管理制度;
d.指导甲方通信、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保密管理;
e.协助甲方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制订保密措施,指导保密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安装;
f.协助甲方建立保密工作档案;
g.指导甲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的填报工作;
h.对甲方进行保密体系内审;
i.帮助甲方关闭审核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项;
j.对甲方在保密资格认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